关于第30851575号“US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851575号“US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02号

       

      申请人:南通佰优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51575号“US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468330号“USA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体育活动用球、健美器、体育活动器械、用于锻炼身体力量的训练器械、哑铃、健身球、运动棒、体操器械、锻炼用沙袋、便携式滑雪板专用袋、举重用皮带(体育用具)、脚踝和手腕运动负重用沙袋、瑜伽带、健身踏步机、球及球拍专用袋、滑雪板和冲浪板专用袋商品上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故在上述商品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719583号“USAPRO”(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护腕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