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39228号“格林汉金GREEN HYGIE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29号
申请人:中山百科清洁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维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9228号“格林汉金GREEN HYGI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其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突出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形成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注册第8326446号“格林汉金 GREEN HYGIENE”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第8326446号“格林汉金 GREEN HYGIENE”商标信息、参展照片、宣传画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GREEN HYGIENE”可译为“绿色卫生”,其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