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20520号“霜禧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750号
申请人:台州星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0520号“霜禧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5529号“霜禧家 SHUANGX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9]第000026208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89期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相峥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