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451756号“惠笑 Smile 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03号
申请人:杭州史麦克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浙江速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51756号“惠笑 Smile 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8260号“惠笑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推广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惠笑 Smile Max”,引证商标为“惠笑网”,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