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80091号“美丽匠人 BEAUTIFUL CRAFTS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80091号“美丽匠人 BEAUTIFUL

    CRAFTS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13号

       

      申请人:美丽匠人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0091号“美丽匠人 BEAUTIFUL CRAFTS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52216号“美数匠人”商标、第5731552号“美丽达人  BEAUTY WANT”商标、第29187060号“匠一美 A BEAUTIFUL CRAFTSMAN”商标、第10446692号“美丽工匠”商标、第10652540号“美丽工匠 BEAUTY ARTISAN”商标、第37665720号“美丽工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从主要认读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美丽匠人 BEAUTIFUL CRAFTSMAN”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各中文“美数匠人”、“美丽达人”、“美丽工匠”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唇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美容面膜;指甲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