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99337号“李春姬正能量普拉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999337号“李春姬正能量普拉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39号

       

      申请人:李春姬
      委托代理人:郑州永大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9337号“李春姬正能量普拉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四个服务项目,只保留“身体疗法培训;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瑜伽培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本人姓名,申请人申请此商标是对自己姓名权的保护,申请人所从事的“普拉提”与新闻主播是不同的服务,且朝鲜中央电视台著名新闻主播“李春姬”并非是政府官员或特殊职业,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人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进行评审。
      我局认为,“李春姬”是朝鲜中央电视台著名新闻主播,用作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