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24002号“GON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37号
申请人:广东国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124002号“GON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593612号“GOAN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98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双双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