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73182号“S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973182号“S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68号

       

      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973182号“S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06701、第15463455号、第15263852号、第5874644号、第7105142号、第5048405号、国际注册第1132591号、国际注册第112994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G”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G”字母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信号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步器、集成电路、计算机、录音光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