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45812号“滴滴打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45812号“滴滴打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66号

       

      申请人:湖北中伦生态龙虾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5812号“滴滴打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19933号、第11122065号、第17835536号、第16541609号、第17679643号、第31731082号、第17062877号、第30161444号、第37972966号、第37972976号、第17835585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广告设计、人力资源管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