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50525号“3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50525号“3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06号

       

      申请人:贝雷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0525号“3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2684号“3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注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31347号“3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于2019年8曰21日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名义与地址已与本案申请人一致。
      经复审认为,由于引证商标一、二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辰夕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