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40930号“SUNDAY CITIZ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40930号“SUNDAY CITIZ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645号

       

      申请人:米而凯心愿奢侈品收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0930号“SUNDAY CITIZ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645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NDAY CITIZE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CITIZEN”,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