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285184号“元気星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73号
申请人:健康地球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运网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285184号“元気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83085号“元气球”商标、第20783302号“元气球”商标、第20783327号“元气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元気星球”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元气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避孕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维生素制剂;人用药;空气净化制剂;医用洗浴制剂;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婴儿食品;净化剂;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