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910813号“INNOVA ACADEM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00号
申请人:北京源育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0813号“INNOVA ACADE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23130号“INNOVA”商标、第13483051A号“Jinnova”商标、第31997190号“INNOVA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ACADEMY”虽翻译为“学院”,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且在相同商品上多件含有“学院”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引擎遥控启动器(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文字“INNOVA”与引证商标二“Jinnova”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ACADEMY”译为“学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