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2644326号“鑫淼烧”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896号
申请人:广州淼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金小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肖仪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9日对第22644326号“鑫淼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106560号“淼鑫”商标、第19307140号“鑫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淼鑫”商标经过申请人大力宣传推广,已经成为餐饮行业知名品牌。在市场上已出现很多打擦边球、搭便车山寨品牌,申请人为品牌维权付出了很多的精力。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申请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信息;
2、著作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部分加盟店工商企业信息、营业执照、店铺实拍照片;
4、申请人“淼鑫”商标在先及持续实际使用、宣传资料;
5、他人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的“X淼鑫”商标资料;
6、申请人“淼鑫”品牌维权胜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第168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2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鑫淼烧”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淼鑫”、引证商标二文字“鑫淼”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