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41395号“卡尔威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41395号“卡尔威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62号

       

      申请人:北京前程智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41395号“卡尔威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6319号“卡尔·威特”商标、第5284049号“卡尔吉特COGITO”商标、第13882068号“卡尔蒙特 KEMT Kaermo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并存,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卡尔威特”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卡尔吉特”、引证商标三文字“卡尔蒙特”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培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教育;书籍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演出;学校(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