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79491号“机加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61号
申请人:深圳丹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9491号“机加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机加云”商标信息及简介、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获荣誉、网络搜索结果、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机加云”为普通印刷体文字,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