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1511172号“你我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81号
申请人:嘉银(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俊承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5年09月22日对第11511172号“你我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1018024号“你我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在金融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被申请人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导致误认误购,而且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源自百度百科及申请人的简介。
2、互联网有关申请人商标的报道。
3、相关驳回复审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18日在第36类“保险;珠宝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等服务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于2012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信托”等服务上。该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从2020年6月28日至2030年6月27日。2014年9月13日,该商标发生转让,现所有人为嘉银(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文字均为“你我贷”,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经纪”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服务上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简介未显示宣传时间,互联网报道的宣传时间产生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保险;珠宝估价;不动产代理”服务项目上的先使用的情况,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的行为会误导消费者,导致误认误购。该主张属于维护他人在先商标权等私权利的范畴。本案中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文字“你我贷”本身具有欺骗性,或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经纪”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保险;珠宝估价;不动产代理”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