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87396号“泰华盛鼎
TAIHUASHENG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11号
申请人:大庆市泰华盛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7396号“泰华盛鼎 TAIHUASHENG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9803号“尚五金及图”商标、第13673542号图形商标近、第28862601号“鼎一鸿运及图”商标、第20586659号图形商标、第24898440号“DS及图”商标、第9761299号图形商标、第32363322号图形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