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23314号“冰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09号
申请人:吉林省乐赛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3314号“冰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8420号“冰雪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长期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63526号“中国冰雪 CHINA WINTER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冰雪”与引证商标二“中国冰雪 CHINA WINTER SPORTS及图”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汽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