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32522号“热值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32522号“热值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74号

       

      申请人:武安市优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32522号“热值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获得显著特征,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热值”,使用在“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