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32376号“君琳之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95号
申请人:张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2376号“君琳之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76230号“君之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据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君琳之秀”与引证商标“君之秀及图”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