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281号“PLATBI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15号
申请人:PLATBIO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1281号“PLAT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关于指定商品“药品”在中国不被接受的问题,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出限定申请,将指定商品“药品”限定为“人用药”与“兽医用药”。限定后的商品“兽医用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19833号“Plant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三、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双方的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实际的市场活动中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极低。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PLATBIO”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PlantBi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兽医用药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胶原蛋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