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61469号“MaPEP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0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井田两国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1469号“MaPE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11859号“mape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的抢注,同时,引证商标的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多枚商标,其中存在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囤积商标销售等非正常单彪申请行为。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aPEPE”与引证商标文字“mapepe”虽然字母大小写、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在文字构成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梳;电梳;梳子盒;牙刷;保温瓶;鸟环;除蚊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梳;电梳;牙刷;保温瓶(隔热瓶);宠物用喂食器皿;除蚊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的行为是否为恶意抢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