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04401号“津京飞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06号
申请人:本源生(天津)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烁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4401号“津京飞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5895号“津港飞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津京飞龙”与引证商标文字“津港飞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仅一字之差,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