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53050号“淘号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53050号“淘号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04号

       

      申请人:北京乐卡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3050号“淘号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商标,具有显著性,并非仅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的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能够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可以获准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淘号号”,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