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07138号“老恒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03号
申请人:江门市老恒香饼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7138号“老恒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06730号“老氏恒香”商标、第681981号“恒香HANG HEUNG及图”商标、第1096307号“恒香”商标、第3392697号“恒香HENG XIANG及图”商标、第4007410号“恒香”商标、第18109446号“恒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局提起复审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老恒香”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老氏恒香”、引证商标二至六显著识别文字“恒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月饼;咖啡;茶;谷类制品;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糖;糕点;米;面条;蛋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