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110569号“Envision digit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13号
申请人:远景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慧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10569号“Envision dig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0716号“远视ef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24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已被业内广泛知晓,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Envision”与引证商标一英文“efvision”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