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05902号“HEY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705902号“HEYTE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90号

       

      申请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5902号“HEY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经过独特的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2468号“He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21230号“hEy及图”商标、第14561913号“冒财Hey!及图”商标、第31604399号“HEY.”商标、第23393223号“HEY SUGAR及图”商标、第18685311号“海银伊米尔 HEy及图”商标、第23034824号图形商标、第29425824号“JIYIDAO及图”商标、第26608563号“庭公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询,引证商标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八、九在异议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作品登记证书、品牌介绍手册、审计报告、相关报道、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国外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1期《商标公告》,故该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决定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697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七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九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则引证商标九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HEYTE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HeY!”、引证商标二文字“hEy”、引证商标五独立识别文字“HEY”、引证商标六独立识别文字“HE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财务审计;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鉴于引证商标八是否为有效注册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在同一种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