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85365号“arno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91号
申请人: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5365号“arn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arnoo”及图形部分组合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9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