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409512号“雪松铜业CEDAR COPP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243号
申请人: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9512号“雪松铜业CEDAR COPP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96860号“C·ED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2.引证商标目前状态不稳定,已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英文部分“CEDAR”与引证商标“C·EDAR”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电线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