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34803号“福源祥 FUYUANXI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3834803号“福源祥 FUYUANXIA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01号

       

      申请人:易县北方雪狼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冰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正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对第13834803号“福源祥 FUYU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利用伪造申请证明文件的手段欺骗商标局,骗取了争议商标。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说明;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未有提交伪造执照的情况。申请人提供信息来源不正当,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争议商标已经被申请人持续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销售单、发票;
      2、产品照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线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14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申请人所述查询结果显示主体经营者信息与被申请人提交执照所载明的信息不符,但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时间晚于本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照的时间,我局难以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结果作为判断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真实性的唯一依据,故难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系伪造。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