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31650号“TRANSPARENC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1731650号“TRANSPARENC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53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1650号“TRANSPAREN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6101号“TRANSPARENCE及图”商标、第16167628号“透明云”商标、第10689625号“透明售房网”商标、第29083328号“透明”商标、国际注册第1424205号“TRANSPARENCY LIFE SCIEN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已为无效,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四、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亚马逊TRANSPARENCY”百度检索结果、官网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该商品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36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已被商评字[2020]第000003775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为无效商标。据此,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用于产品跟踪和产品追踪)、计算机软件(用于供应链的监控、管理)、计算机软件(用于防止产品篡改和产品转移)、计算机软件(用于为产品和包装提供追踪技术)、计算机软件(用于获取、存储、分析和显示产品产地、成分、材料和生产的信息)、计算机软件(用于生成、处理、存储和对比供应链运行中的产品追踪数据)、计算机软件(用于产品监管验证链)、计算机软件(用于打印和扫描条码、产品标签、产品贴签和产品吊牌)、计算机硬件、扫描仪、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计算机用文件打印机、激光彩色文件打印机、激光文档打印机、喷墨文档打印机、条形码打印机、射频识别(RFID)阅读器、射频识别(RFID)标签、商品电子标签、载有电子记录或编码信息的标签、载有磁性记录或编码信息的标签、载有光学记录或编码信息的标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