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155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155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79号

       

      申请人:北京清扫夫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5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83725号图形商标、第10411862号图形商标、第16792237号图形商标、第23422539号“JJSW及图”商标、第19791054号图形商标、第9661677号图形商标、第19791043号“XRE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生产、废物再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能源生产、废物处理(变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