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23839号“甘肃嘉博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JIA BO
RUI JB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80号
申请人:甘肃嘉博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3839号“甘肃嘉博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JIA BO RUI JB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33341号“嘉博睿”商标、第28392022号“博睿嘉BORUIJIA”商标、第38436361号“JiaBRui及图”商标、第19495587号图形商标、第10286296号“佳佰尔jiabaier JBR及图”商标、第17373633号“JBR”商标、第1210591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购销合同、医用耗材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甘肃嘉博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英文“JIA BO RUI”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