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26497号“东风阳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26497号“东风阳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09号

       

      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6497号“东风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7406号“东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98331号“东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建立商誉,与申请人建立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东风阳光”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标识“东阳光”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