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37475号“ZAK 寰宇幕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37475号“ZAK 寰宇幕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08号

       

      申请人:上海绿汇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37475号“ZAK 寰宇幕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7450号“寰宇家庭美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91665号“Z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翻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寰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标识“寰宇”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ZAK”与引证商标二“Zak”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