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97455号“T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47号
申请人:青岛天正洁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097455号“T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4078号“特众 TZ TEZ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TZ”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部分“TZ”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处理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粉碎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