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74097号“MK MEK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294号
申请人:义乌市赢泰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4097号“MK ME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1411号商标、第11908467号商标、第333095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中,使申请商标更加突出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外文“MEKA”及“MK图形”组合而成,其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