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7787868号“SKY-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48号
申请人:锯尔贸易(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87868号“SKY-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31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准予注册,是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