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57980号“YINTANYIH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89号
申请人:惠州市银滩壹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7980号“YINTANYI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5423号“大华海派风范SEA STYLE LIFE WI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64766号“肖厝港XIAO CUO G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64812号“萧厝港XIAO CUO G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987658号“御海派YH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727755号“长帆一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16001号“祈福贵金海岸Clifford Gold Co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263544号“阳光方舟Sunshine Sai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70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603469号“潮旺渔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预订临时住所、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在度假村提供临时住宿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八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预订临时住所、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在度假村提供临时住宿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旅馆服务、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不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旅馆服务、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旅馆服务、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预订临时住所、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在度假村提供临时住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