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21621号“北森宝BEI SEN 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64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鹿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1621号“北森宝BEI SEN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2754号商标期满未续展;第35732843号、第33593048号、第33602024号、第3573477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第28537116号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22375号、第25171061号、第33225365号、第31008566号、第15666073号商标在呼叫、文字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