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9260号“Pon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13号
申请人:LOYALTY MARKETING, 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9260号“Pon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573051号“本格 PON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21225号“PON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际注册第1225087号“Ponta Point term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注册人与申请人实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Ponta”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独立识别字母“ PONGA”、“PONTO”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声音磁卡、磁片、磁带、光盘、光学磁盘以及数字化视频光盘;录像DVD;磁盘和光盘;集成电路卡(智能卡)用阅读器和烧录器;电子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移动电话设备;电信机器和设备;电子锁组件;已录制的影碟或录像带”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门铃、手提电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声音磁卡、磁片、磁带、光盘、光学磁盘以及数字化视频光盘;录像DVD;磁盘和光盘;集成电路卡(智能卡)用阅读器和烧录器;电子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移动电话设备;电信机器和设备;电子锁组件;已录制的影碟或录像带”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