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86844号“换马店镇米家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88号
申请人:河北鹏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86844号“换马店镇米家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18413号“换马店 古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8439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38325号图形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702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换马店镇米家庄”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标识“换马店”文字,含义亦存在一定关联,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