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39357号“VfB 斯图加特足球俱乐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939357号“VfB 斯图加特足球俱乐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70号

       

      申请人:斯图加特运动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上海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9357号“VfB 斯图加特足球俱乐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6699号、第18720662号、第10180231号、第21890664号、第9708983号、第18230780号、第24288652号、第14423395号、第3504790号、第20603792号、第19088269号、第19067577号、第25301531号、国际注册第1156493号、第242479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十五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第38类服务、第41类“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外的其余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四、十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服务、第41类“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24、25类商品、第41类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