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63013号“众诚易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63013号“众诚易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86号

       

      申请人:北京众诚联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3013号“众诚易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5765号“众诚易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36970号“众缘易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同时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页宣传截屏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众诚易合”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标识“众诚易贷”、引证商标二“众缘易合”相比较,其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