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73111号“PHIM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08号
申请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3111号“PHIM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可呼叫的文字“PHIMR”是申请商标所独有的,是消费者读音和识别的重要依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67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上明显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