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18188号“辉眸医疗 HUIMOU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07号
申请人:徐州辉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8188号“辉眸医疗 HUIMOU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9397号商标、第23554857号商标、第22016031号商标、第118484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显著。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中,显著性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