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87547号“有氟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87547号“有氟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76号

       

      申请人:有氟密管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87547号“有氟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原料、用途等特点的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40134号“有氟密YF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022号“有弗密YF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关联企业,其已提交《商标共存协议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原件其宣传报道网页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浙江有氟密阀门有限公司签署《商标共存协议书》,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浙江有氟密阀门有限公司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氟密”使用在阀(机器部件)等指定商品上, 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用途等特点的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虽部分文字相同,但其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而且商标权属于私权,《商标法》第三十条在适用时除了考虑是否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商标共存协议书》,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该《商标共存协议书》和双方商标共存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我局应当予以尊重。因此,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