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457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42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5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已被申请人广泛使用在优酷客户端和网站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60426号商标、第19549944号商标、第3626042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极为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优酷图标使用情况;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获得荣誉证书;申请人成功维权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