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00444号“妈妈农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51号
申请人:普丽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0444号“妈妈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新西兰规模最大的私营食品企业,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主营业务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的品牌标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80466号商标、第6317456号商标、第6317190号商标、第367165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提交删减商品申请,剩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品牌产品图片;申请商标删减核准通知书;申请商标销售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商标。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在部分商品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核准。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妈妈”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6日